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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请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31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69号)要求,加快做好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对享受稳岗返还有异议的企业(单位),认真开展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及时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对专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稳岗返还资金情况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关于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政策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依法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按政策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全市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把审核经办关口,定期开展业务数据对比分析,及时排查发现异常证书及证书颁发机构情况,对涉嫌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申领人及证书颁发机构,按照《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对调查属实的违法申领人及证书颁发机构,除组织追退已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外,还要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取消证书颁发资格。

三、关于实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因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达不到川人社发〔2022〕8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条件,为保障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全市不统一实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类似的政策措施并明确另外的资金渠道。

四、关于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情况和基金支付保障能力,2022年不新提取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在结余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新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前,符合资金使用管理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出,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新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后,按规定从该专账资金支出。

五、关于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由于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根据全市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保障能力,全市失业补助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自申领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全市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制防技防人防,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比对核查和验证申领人的资格条件,严防欺诈、冒领和骗取等风险;对欺诈、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申领人,要依法严肃追退基金和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要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形势研判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安全;对申领失业补助金人员要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增收。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